下班后回微信被法院认定为加班,可依法索要加班费。
12月8日消息,随着远程办公、灵活用工在新媒体、电商、直播等新兴行业加速普及,“下班后线上处理工作算不算加班”这一问题正从职场讨论演变为司法实践中的高频争议点。在工作边界日益模糊的数字劳动时代,传统工时认定规则正面临现实挑战。

据南通通州人民法院披露的一起典型案例显示:原告谢某与某供应链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岗位为新媒体运营,合同中虽约定“加班须经钉钉系统审批”,但实际履职中,公司于后续任命其为“运营兼客服”,并以内部通知形式明确其每日工作时间为9:00至24:00,其中18:00至24:00为客服值班时段——这一安排实质上将超长待命义务制度化,却未同步调整考勤管理与薪酬结构。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公司设定了24小时工作制框架,考勤记录却显示谢某日常约18时即完成打卡离岗。这种“名义排班”与“实际打卡”的割裂,暴露出部分企业试图以形式合规规避实质用工责任的惯性思维。而真正的工作负荷,恰恰转移到了打卡之后——微信回复客户咨询、抖音后台处理订单、紧急内容审核等任务,大量发生在非工作场所、非标准时段,且具有高度即时性与不可推延性。
2024年,谢某以存在大量非现场、碎片化加班为由提起诉讼,主张公司支付下班后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报酬。公司则抗辩称:谢某未履行钉钉审批流程;工作不在办公场所完成;部分运营账号为团队共用,无法区分个人劳动量。这种“程序至上、场所唯一、账号归属决定劳动属性”的抗辩逻辑,本质上仍将工业时代的工厂管理模式生搬硬套于数字劳动场景,忽视了新媒体岗位“在线即在岗、响应即劳动”的职业特性。
通州法院的判决具有鲜明的司法能动性与时代辨识度。判决书明确指出:认定加班的核心标准是“法定工作时间之外是否实际提供了劳动”,而非是否坐在工位、是否点击审批按钮。谢某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后台操作日志、订单处理时间戳等电子证据链完整,足以证实其持续性、实质性付出。尤其值得肯定的是,法院并未陷入“每分钟折算工时”的机械计算,而是结合新媒体工作高度碎片化、响应即时化、劳动隐性化的特点,对加班时长采取综合裁量原则——这既是对劳动者举证困难的体察,也是对新型用工形态的司法回应。
最终,法院酌情支持谢某部分诉请,判令公司支付加班费1.2万元、拖欠的绩效工资200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8万余元,驳回其余诉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这一结果并非简单“和稀泥”,而是在法律框架内实现了实质公平:既未纵容企业以技术手段架空劳动保障义务,也未脱离证据规则无限扩大加班认定范围。它向行业释放出清晰信号——审批流程不能成为免责盾牌,工作场所不应成为劳动认定的物理枷锁,而“看得见的打卡”更不该掩盖“看不见的加班”。
当前,类似谢某这样的新媒体从业者数以千万计。当算法推送、用户互动、流量波动构成日常节奏,当手机屏幕成为第二工位,司法机关对“劳动”的理解必须走出厂房与格子间,深入数据流与对话框。此案虽为个案,却如一面棱镜,折射出劳动法治亟需完成的一次关键升级:从“管人”转向“管实质”,从“看形式”转向“看付出”,真正让《劳动法》在数字时代依然保有温度与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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