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金社2025年12月07日 13:16消息,两部门规范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管理,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北京商报讯12月7日,国家医保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文件明确指出,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将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该支付标准涵盖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承担的全部费用,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地医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此次政策调整体现了医保体系在药品费用管理上的进一步规范化,有助于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同时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统一支付标准的实施,也有利于减少地区间医保待遇差异,推动医疗服务公平性与可及性的提升。不过,如何在实际操作中平衡基金承受能力和患者负担,仍需地方层面结合本地情况灵活落实。
据悉,竞价药品的支付标准是指医保部门对同一通用名药品设定的基金支付基准。对于新增的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对于已确定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以及国家集中带量采购的中选药品,若实际市场价格高于支付标准,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若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则按照实际价格和医保相关规定进行报销。对于同一通用名药品有多家企业生产的情况,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优先配备价格不超过支付标准的药品,支持其在临床上的使用,进一步减轻患者负担。
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中存在新版药品目录未包含的规格,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企业应向国家医保局提交申请,经国家医保局确定支付标准后,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在协议期内,如出现与谈判药品具有相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省级医保部门可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及同类药品的价格等因素,对该药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支付标准进行调整。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已被纳入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或政府定价范围,省级医保部门可依据相关规定对支付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新版药品目录中,标注有“*”符号的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各地医保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文件、新闻宣传等公开渠道中披露其具体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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